北京人民卫生网:有关印发《丰台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的通知: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我局制定了《丰台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经丰台区卫生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丰台区卫生局2014年9月9日丰台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近年来,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进程不断深入。随着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及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中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我局制定了《丰台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经丰台区卫生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丰台区卫生局
2014年9月9日
丰台区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
近年来,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进程不断深入。随着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及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中心城区人口的疏散和迁移,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丰台辖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丰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年)》(丰卫发〔2010〕132号),我局特制订社会资本办医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社会资本在辖区举办医疗机构,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结合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坚持立足丰台区情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以适应丰台区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分布特点,适控增量,改善存量,按需引导,强化监管,提高质量。进一步放开市场,充分挖掘现有医疗机构潜力,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推动健康公平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设置目标
1、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分级有序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
2、促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主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按照一视同仁、扶优扶强、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鼓励方向
1、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人才,解决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不足的问题。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备一定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的优质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3、适应
www.lindalemus.com/jianyan/丰台区人口结构和居民疾病谱的变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康复、老年病、儿科、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妇产科等需求较高,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4、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不同形式建立合作关系,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5、鼓励社会资本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按照《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实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6、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内部医疗机构。
7、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文件执行,鼓励在此基础上提升办医规模和办医质量。
四、区域导向
1、鼓励社会资本在四环以外举办门诊部及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四环内原则上不再新增综合性、无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2、社会资本根据居民需求,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环路区域限制。
3、社会资本举办紧缺专业的专科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儿科、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机构等)不受环路区域限制。
4、社会资本举办
医学招聘网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端专科医疗机构(妇产医院、血液病医院、口腔医院、医疗美容医院等),不受环路区域限制。
5、社会资本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域举办高端、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特色医疗机构。
五、选址用房及周边环境要求
1、选址房屋应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性质为商业用途或医疗用途。无房产证明的房屋或无规划证明的地点不设置医疗机构。
2、居民住宅房屋不设置医疗机构,居民住宅楼下底商不设置含有传染性、放射性项目类别的医疗机构。
3、新设医疗机构应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丰台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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