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渝卫政法发〔2014〕18号)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前期报送www.med126.com的信息资料。现公布重庆市第一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同时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中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作出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医药产品不得在药交所挂牌。对违反廉洁购销合同,但尚不符合纳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标准的企业,由医疗机构按照廉洁购销合同有关条款处罚。
二、严格实行不良记录逐级报送制度。各区县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实施办法》处理情况等。市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区县落实《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第一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不良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