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修订《北京市大兴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告
为更好的适应大兴新城经济的发展,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大兴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并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计生委对《北京市大兴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进行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大兴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修订后的《北京市大兴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划同时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