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2014〕106号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名录公布如下。该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医学检验网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www.lindalemus.com/jianyan/定具体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安吉县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安吉县卫生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