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吊销,自2014年6月20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吊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名单
名称 | 投资人 | 企业住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机构性质 |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新兴妇科诊所 | 李素芹 | 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西村11号 | 66557081-733020617D2112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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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
2014www.lindalemus.com/Article/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