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1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nbwww.med126.comsp; 为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提升人才培www.lindalemus.com/zhuyuan/养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对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个层次的培养对象提出了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部门联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相关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