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14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本指导意见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健康等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二、全省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专项应急预案,省级相关部门应卫生资格考试网急预案,市、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地方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此外,各地各单位还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简本和相关技术方案、规范、流程、标准和指南等,以增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急预案管理的总体要求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具体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与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衔接、相融合,充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丰富应急预案管理手段与内容,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评估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凡有可能发生的危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都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或导则进行,同时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等规定;
(二)体现政府领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与相关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适应;
(五)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六)分工明确,权责明晰;
(七)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八)文字简明,通俗易懂。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风险评估、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善后处理,包括总结与评估、抚恤与补助、恢复与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卫生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卫生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机关和单位通信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应急预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有必要的,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编制工作。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要分析评估应急预案适应范围内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或者隐患的发展趋势,卫生应急资源和卫生应急能力等情况,把卫生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贯穿编制全过程。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对可公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进行审议、批准、发布和备案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制定并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的应急预案,应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卫生应急预案,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审议通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急办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报备的应急预案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急预案退回原机关和单位重新制定。应急预案经审议批准后,应及时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六、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
应急预案应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并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规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www.lindalemus.com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合理规划卫生应急演练频次、演练形式和演练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卫生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应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机构。
七、应急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后,预案制定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案变更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全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发布和备案。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三)不适应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状况;
(四)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况;
(五)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六)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八、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应急预案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