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基层[2014]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执行。
一、根据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名称的通知》(浙卫发〔2012〕123号), 我省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所在行政村名+可识别名(可选)+卫生室。
www.lindalemus.com/kuaiji/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设置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村卫生室应主动掌握所在村预防接种信息、发放接种通知和开展宣传教育,协助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做好预防接种服务。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在医疗机构校验时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执业范围进行重新核准,规范登记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严格执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辖区内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进行条件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扎实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村卫生室的规范www.lindalemus.com//www.lindalemus.com/rencai/化管理水平,提升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设备配置,人员培养培训等工作,落实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