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2014〕205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吉县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宣传落实。
安吉县卫生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11日
安吉县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严厉查处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安吉县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并经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不包括卫生监督员和有卫生监管协查职责人员),由安吉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非法行医行为,可以直接向安吉县卫生监督所举报,地址:安吉县递铺镇石佛西路286号,举报电话:96301。也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公安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本县辖区内发生的下列非法行医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非法行医的行为;
(二)非法接生;
(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
(四)医疗机构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行为;
(五)医疗机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者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的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时间。同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者的姓名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存放地点(窝点),提供举报者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一般案件对举报人予以100元--500元的奖励,重大案件(指罚款5万元以上或被判刑的案件)对举报人予以500元一10000元的奖励。
征得举报者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 受奖励的举报者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者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八条 对举报人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对举报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 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者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由其委托的其它署名者领取。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九条 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安吉县卫生监督所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人员及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