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福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卫生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7日
2013年度福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制度,根据《福建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农社〔2013〕80号)和《福建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2013年版)〉的通知》(闽卫农社〔2013〕107号)等文国家医学考试网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体系,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与机构的补助资金挂钩,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更加全面规范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考核办法和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便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单次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奖优罚劣。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群众受益。
(四)督查与考核结合。采取不定期督导检查与年度项目考核相结合,提高各级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工作效率。
三、考核对象
(一)各级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
市级对县(市)区考核与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考核标准参照《福建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2013年版)〉的通知》(闽卫农社〔2013〕107号)附件1“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执行。
五、考核方法
建立县(市)区全面考核、市级抽查考核,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组织方式
1、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市级考核的具体方案,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考核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包括对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抽查每个县(市)区的1~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辖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2、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县级考中国卫生人才网核组,每年对辖区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1、市级考核时间为2014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县级考核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2、考核周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考核形式
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的产生
市级对县(市)区考核标准参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数构成如下:
项目 | 分值 (100分) | 考核方法 | 计算得分 |
一、组织管理 | 10分 | 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 | 实际得分 |
二、资金管理 | 10分 | 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 | 实际得分 |
三、项目执行 | 70分 | 抽查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进行考核 | 实际得分 |
四、实施效果及总体评价 | 10分 | 现场考察、电话调查、问卷调查 | 实际得分 |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1、市级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作为我市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各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原则上,年度考核总得分为85分以上,且项目执行中二级指标单项得分比例不低于50%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全额;考核总得分在85分以上且项目执行中二级指标单项得分比例不足50%或考核总得分为75~84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90%;65~74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80%;不足65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70%;在60分以下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30%。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订。另外,被扣减补助资金地区的县区级财政必须全额补足被扣减资金份额,确保辖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当地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2013年版)〉的通知》规定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考核组织。市县两级卫生、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制定考核细则。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和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确保资金到位。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结算并拨付年度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核拨不及时、套取补助资金的地区将予以通报,追缴套取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资金。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成效要定期反馈,提出建议。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将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并在完成考核工作后两周内,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
(五)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