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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列局有关衔接落实卫生系列部和省卫生系列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汇报

来源:滁州卫生局 更新:2014/12/26 中国卫生人才网
滁州医考中心:市卫生局有关衔接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汇报:市卫生局关于衔接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汇报2014年2月25日,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了《关于做好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滁政务[2014]19号)文件,依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等

市卫生局关于衔接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汇报

2014年2月25日,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放了《关于做好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滁政务[2014]19号)文件,依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等文件要求,滁州市卫生局3月7日在局会议室召开了专项的行政审批服务和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卫生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如下布置。

一、对照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凡涉及我市卫生局的,省级取消的,市县两级对应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给市县两级的项目,市卫生局主动与省卫生厅对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二、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至市本级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流程再造的要求,梳理“六公开”内容,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大家对照文件附件内容梳理,现将衔接落实国务院和安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省卫生厅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发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有卫生部审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现列入省管权限。

三、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国家医学考试网412号),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招生简章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现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有安徽省卫生厅审批。

上述三个项目我市没有对应的项目。

四、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审查》原来是省卫生厅管辖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管辖。

滁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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