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卫农〔2014〕222号
转发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凤台县卫生局、各区卫生局:
现将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卫农秘〔2014〕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自查,落实整改。各县区卫生局遵照省、国家卫计委通知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淮卫农〔2014〕189号)及10月17日创建工作启动会的部署要求,对照《淮南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评细则》,积极开展自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针对性的整改不少于4个月,并将创建活动纳入卫生院的日常工作,通过创建逐步使卫生院功能完善。
二、重新调整,严格评选。我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上调了各地报送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数量,省卫计委原来给我市3个,现调整为5个;今年,我市要求各县区推荐的数量是6个(主要以中心卫生院为主)。各县区卫生局按我局《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淮卫农〔2014〕190号)的评选标准及办法,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各县区在实施行业考评、群众测评时,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所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版)》及《群众满意调查表(2014版)》进行。
三、按时按质上报。根据省卫计委通知,我局将推荐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推迟到2015年2月15日。但报送的材料仍应包括推荐上报的文件、推荐的理由、行业考评详细记录、群众测评方式与内容及结果。我局将对推荐上报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从中遴选5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3日
抄报:省卫生计生委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 “建设群众满意
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卫农秘〔2014〕39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4〕98号),现随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精神,按我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指导方案》(卫农秘〔2014〕314号)及9月创建工作启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不少于4个月的整改,着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
二、各地按我委《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卫农秘〔2014〕335号)的评选标准及办法,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各地在实施行业考评、群众测评时,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所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版)》及《群众满意调查表(2014版)》进行。
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上调了各地报送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数量,具体指导数详见附件;同时,将推荐材料报送至我委的截止时间,推迟到2015年3月13日。但报送的材料仍应包括推荐上报的文件、推荐的理由、行业考评详细记录、群众测评方式与内容及结果。
四、我委将对各地推荐上报“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推荐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地2014年的参选资格并通报全省。
综合各地考评及测评、公示、我委抽查及平时了解等情况,从中遴选139所卫生院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上调后2014年各地报送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指导数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0日
上调后2014年各地报送
“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指导数
市及省管县名称 | 2013年底乡镇卫生院数(所) | 按乡镇卫生院数12%计算的指导数(所) |
合计 | 1387 | 170 |
合肥市 | 123 | 15 |
芜湖市 | 57 | 7 |
蚌埠市 | 55 | 7 |
淮南市 | 45 | 5 |
马鞍山市 | 43 | 6 |
淮北市 | 28 | 3 |
铜陵市 | 14 | 2 |
安庆市 | 130 | 16 |
黄山市 | 101 | 12 |
滁州市 | 94 | 12 |
阜阳市 | 164 | 19 |
宿州市 | 107 | 13 |
六安市 | 167 | 20 |
亳州市 | 94 | 12 |
池州市 | 59 | 7 |
宣城市 | 76 | 9 |
广德县 | 8 | 2 |
宿松县 | 22 | 3 |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4〕9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基层(农卫)处:
今年8月,我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启动会,启动“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实施范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时间安排等。以《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参考指标》)、《“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2014年版)(附件2)为依据,研究制订本省(区、市,下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参考指标》中有明确的目标值的,各省制订的标准不得低于该目标值;《参考指标》中未明确目标值的,由各地根据我委有关政策和本省实际确定。评价办法可实行百分制或者千分制。
二、明确活动安排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启动会的要求,抓紧时间启动该项工作。指导地方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其中整改提高阶段要不少于4个月。对于县、市级遴选出的符合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各省要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15年5月底前以省为单位报送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委将于2015年6月底对遴选出的第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确认通报。第一批的比例为全国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0%(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于11月15日前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委备案。
(二)请各省对上报的卫生院严格把关,我委将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卫生院随机抽查1%左右,抽查依据本省的评价方法进行。抽查中达不到标准的,暂不认定;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该省当年度的参与资格并通报。由我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在通报后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农卫处 王旭丹 张并立
电 话:010—62030880 62030878
邮 箱:ncwsc2013@163。com
附件:1.“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
(2014年版)
2.“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
度调查表(2014年版)
3.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各省(区、
市)名额分配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
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代章)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