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14〕34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9日
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应当委托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人员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认定(以下简称“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二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条 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戒毒医疗机构,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 提交吸毒检测报告。
(二) 提交询问笔录复印件、吸毒史查证情况等初步调查资料。
(三) 安排吸毒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到戒毒医疗机构配合认定工作。
(四)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公安机关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协助事项。
第四条 戒毒医疗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委托函后,应当组成成瘾个案认定小组,开展成瘾认定工作。成瘾个案认定小组由三名医师组成。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认定报告。
认定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一)成立认定小组。戒毒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吸毒成瘾认定资料采集。对吸毒人员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以及相关人员问询。对相关人员问询应当由两名以上个案小组成员进行。病史采集过程需要全程录音录像。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吸毒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相关人员故意夸大的情形。
1.吸毒人员检查。收集吸毒人员基本信息、现病史、既往史、社会工作、家庭生活等信息。进行体格检查、成瘾行为标准测评、风险程度评估、吸毒引起的精神病症状诊断、社会功能评定。
2.相关人员问询。复核收集到的吸毒人员资料,了解吸毒人员的家庭、生活、工作或学习信息,确认戒毒医疗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对提供的信息应签名确认。
3.辅助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毒品检测,实验室检查,心电图、影像学检查,其它行为医学量表测评等。
4.材料汇总。将通过吸毒人员和相关人员收集到的资料、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成吸毒成瘾认定资料。
(三)专家评估。认定小组成员分别依据吸毒成瘾认定资料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意见包括是否成瘾、是否成瘾严重以及认定的依据。
(四)形成认定结论。认定小组根据成员评估意见,须三分之二以上取得一致,形成最终认www.lindalemus.com/zhicheng/定结论,结论包括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如有保留意见,应在认定结论中注明。
(五)出具认定报告。认定报告一式两份,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一份连同相关文件交委托单位,一份由认定单位留存。
&nb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sp; 第六条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认定对象基本情况、认定依据,并明确认定结论。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附有认定机构和认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吸毒人员对吸毒成瘾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 理。
第八条 对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吸毒人员的成瘾认定可以按照《苯丙胺类兴奋剂成瘾认定操作指南》的规定开展。其他合成毒品成瘾的认定,可参照《苯丙胺类兴奋剂成瘾认定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苯丙胺类兴奋剂成瘾认定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