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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系列院(社区卫生系列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5/1/7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浙江医学考试中心: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4]14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

浙卫发[2014]14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原则
   (一)分类配备与功能适宜原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置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的适宜设备,满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
   (二)条件具备与严格审批原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购置医疗设备的,应具备业务用房、防护设施等基本条件,并配备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购置设备前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目、重复采购。
   (三)资源共享与实用高效原则。医疗设备的购置要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和设备使用效率。推广建立县域临床检验中心、影像诊断中心、心电会诊中心等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区域医疗设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配置效率。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与分类
   根据我省地域环境、服务人口数量、单位规模和服务功能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A、B、C三类。各地可结合区域实际,参照下列分类条件,合理设定管理类型。
   A类(大型中心乡镇卫生院):符合其中三项及以上条件:省级中心镇所在地;服务人口规模在10万以上;在岗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实际开放床位50张以上;年门急诊人次20万人次以上。
   B类(中心乡镇卫生院、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其中三项及以上条件:省级中心镇所在地;服务人口规模在5-10万;在岗职工人数50-100人;实际开放床位30-50张;年门急诊人次10-20万人次。
   C类(一般乡镇卫生院):符合其中一项及以上条件:服务人口规模在5万以下;在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下;实际开放床位30张以下或不设床位;年门急诊人次10万人次以下。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主要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A类、B类、C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分别设置标配设备和选配设备两种类型,并制定每种设备的主要参数和配置件数(见附件)。
   标配设备是指根据设备配置原则和实际需求,为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必须满足的基本设备。原则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配设备配置率要求达到100%,已建或计划建立共享中心的地区应根据共享中心建设规划适当调整。
   选配设备是指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经科学论证,可在标准设备范围之外增加配备的医疗设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标准,结合单位特色科室建设,配备全科医生诊疗仪、中医服务设施、五官科及口腔科等适宜设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的救护车必须纳入县(市、区)急救中心(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中心镇和小城市所在地的中心卫生院要加强住院服务和特色科室建设,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
   (二)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的填平补齐和升级换代。尚未达到设备配置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标准(试行)》,按照分类管理和“实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设备购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医疗设备报废管理有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现有废旧设备进行更新添置,适当升级换代。设备配置要优先选择国产医疗设备。各地要加强对医疗设备使用的跟踪考核和维护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通过设备配置更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积极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中心建设。推广医疗资源区域协同服务,鼓励建立县域医学影像诊断、检验、心电、病理等中心,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检查结果互认。对于纳入县域医疗资源共享中心建设范围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该集中的集中,该配置的配置”原则,结合各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科学合理地配备相应设备。
   (四)加大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为主统筹安排,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口规模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基层医技人员的培养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推进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和医学影像等专业人员培养力度,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医技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方式加强技能培训,实现“一专多能”,提高基层医技服务能力,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率。
   附件:《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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