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送达公告
占昌盛(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605181411):
经查实,占昌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罚没款2500元,但尚未履行剩余罚没款5600元。
因你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注: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详见平湖市卫生局网站
联系人:朱铭杰、居上 联系电话:0573-85267816
平湖市卫生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