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2015〕4号
现将《安吉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卫生局
2015年1月5日
安吉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卫生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行业系统火灾防范意识,特制定安吉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吉县卫生系统下属所有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或消防安全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在其分管的职权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管理主要措施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经消防审批依法投入使用。
第五条 县卫生局每年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和“四个能力”建设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严防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活动。
第八条 县卫生局实行网格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向联系人反馈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县卫生局按照网格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定人定责,每季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邀请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第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情况,有无锁问、封堵、占用等问题;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是否存在无水、压力不足、损坏、缺失等问题;
(三)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系统是否每年进行检测;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
(四)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卫生和每半年演练情况;
(五)医疗场所、厨房、餐厅、集体宿舍、检验(实验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油);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县卫生局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立即或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逾期不改的,视情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隐患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卫生局将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落实每半年一次的员工消防培训教育。
第四章工作奖惩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每年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通报不足。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列入单位评先、评优的考核范围。
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火灾事故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日常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县卫生局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