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朝卫通字〔2015〕5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限期提交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执业,请相关单位于2015年1月27日前补办2014年度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校验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提交校验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