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卫通字〔2015〕6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注销未办理2014年度延续的医疗机构
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文件的规定,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执业,我委决定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4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申请2014年度校验和延续申请的机构均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查处。投诉电话:87789472。
附件:朝阳区2014年度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