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卫医〔2015〕7号
关于批准庐江泰安医院为县级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
庐江泰安医院: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和省卫计委“关于完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农合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5]51号)的规定,合肥市卫生局和庐江县卫生局组织联合专家组于2015年3月25日对“庐江泰安医院”申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与现场评估,认定符合定点基本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批准:庐江县庐江泰安医院进入县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试运行6个月),运行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报:市卫生局
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