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6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浙卫办食品〔2015〕1号)精神,自2015年4月1日起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现就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范围:丽水市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起草并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地点:丽水市卫生监督所三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科。地址:丽水市大众路240号,联系电话:0578-2153719。
三、备案程序:见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网站,相关表格在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