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维护群众权益,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经研究,在我市生育服务证电子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登记对象
一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登记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
2.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且未收养子女。
二 、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便民措施
1.鼓励网上自主登记。群众可登陆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qwsjsw。gov。cn),在“网上服务”下载登记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生育登记及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附件
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
(申请□ 代办□ 补办□ 补打□)
女方姓名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工作单位 | |||||||||||||||||||
目前婚姻状况 | 初婚□ 再婚□ | ||||||||||||||||||
男方姓名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工作单位 | |||||||||||||||||||
目前婚姻状况 | 初婚□ 再婚□ | 婚姻登记日期 | |||||||||||||||||
目前孕育状况 | □未怀孕 □已怀孕( 周) □已分娩(补办) | ||||||||||||||||||
办证承诺 我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也未收领养子女,现无子女,自愿进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领取《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字): 年 月 日 | |||||||||||||||||||
委托代办(代办人填写) 受 、 夫妻委托,代为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与委托人关系: 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信息双向比对:通过人口家庭系统与《登记表》核实比对,结果一致。愿承担核实比对责任。 核实人(签字): 登记单位(公章)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登记时间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