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口腔医院于2015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现对该机构的医疗广告样件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立即向奉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供书面材料。以组织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奉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奉化市大成东路277号,2楼H区),邮编315500
奉化市卫生局 201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