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向我局提请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其申请。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南浔区卫生计生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已注销医疗机构信息 | |||||
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注销日期 |
PDY33824833050317D2152 | 南浔李俞根牙科诊所 | 湖州市南浔镇同心西路563-565号 | 李俞根 | 李俞根 | 201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