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07〕71号)和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的通知》(鄞卫发〔2007〕85号)精神,请各单位做好本年度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工作,现把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取得医学专业(即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学历的毕业生,包括应届生和历届生,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后(聘用必须在每年8月31日前),由聘用单位统一报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审核,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手续
医学专业毕业生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含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各单位确认毕业生有效学历后,在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审核人姓名,盖单位章,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备案名册》(详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由试用机构存档,另一份连同上述各类复印件一起报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备案,并将备案名册电子版于9月15日之前上报至下列邮箱:ruanlimin77@163。com。
三、工作要求
加强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医疗机构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备案名册》,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备案名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