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梵庭酒店,经营者:林建锡、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1020593X,经营场所:义乌市诚信大道612号。
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委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卫公罚[2015]7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委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雪峰东路46号义乌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579-89937517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