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步瑶足浴店,经营者:胡淑珍、女、身份证号:3307251972****1226。本机关于2015年7月8日作出义卫公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决定。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