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家卫生通知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各总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