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申请表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需要开具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在编证明或落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科公章)。
2、国有企业单位在编人员,在申请表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需要开具国有企业卫生技术人员在编证明或本人行政关系介绍信复印件(加盖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公章)。
3、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根据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枣庄市《关于卫生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须到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由本中心工作人员出具人事代理证明,并加盖“枣庄人才市场卫生人才分市场”公章后,方可进行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