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卫宣(201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枣矿集团医疗卫生管理中心,局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与《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去年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权限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立标准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在我市范围内,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要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料审核
申请单位要将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局进行审核。
(三)备案公示
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省卫生厅备案;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区(市)卫生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及时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进行日常监管。
四、加强网站建设
经审批同意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活动单位,要坚持统一建设、统一门户、统一模式、统一管理,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在互联网上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做到客观准确、有据可查,不得夸大宣传。网站发布内容原则上要求本单位的原创内容,对引用的内容要注明内容来源,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
(二)在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样件内容登载,不得链接没有备案的、虚假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
(三)要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网站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网站系统被篡改、挂码,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开展预约挂号、健康咨询等医疗卫生服务过程收集的个人信息,要切实做好保护措施,不得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四)应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所设置的网站主页底部显著位置标明市卫生局核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编号。
五、程序办理机构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行政许可科)具体负责办理,相关申请表格请登入枣庄卫生监督网下载。
六、其它事项
凡未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手续的单位,请于今年9-10月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科),对2014年10月31日前仍未获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网站,一律视为违法违规网站,我局将会同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枣庄市卫生局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