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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宁波眼病中心医院)

来源:海曙区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6/2/22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海曙区国家卫生人才网: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宁波眼病中心医院):附件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宁波眼病中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152833020316A512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腾身份证号410711195607261036医疗机构地址文昌街2号所有制形式股份制医疗机构类别眼科医院诊疗科目内科/眼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床位数40接

附件2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宁波眼病中心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PDY01152833020316A5121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余腾

身份证号

410711195607261036

医疗机构地址

文昌街2号

所有制形式

股份制

医疗机构类别

眼科医院

诊疗科目

内科  /眼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

床位数

40

接诊时间

8:00-17:00

联系电话

0574-56809191

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户外、其他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15秒

审 查 结 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浙)卫许受字[2015]第3302030366号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5年 10月 09日起,至  2016年 10月 08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04)医广[2015]第10-09-0735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5年  10月  09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浙江省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浙)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sj.haishu。gov。cn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87268714、5588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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