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委印发出台《江西省卫生计生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卫生计生行业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纠风工作职责。
《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了纠风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纠风工作责任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负责查处本辖区本单位的行风案件,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5日内上报,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予以一票否决。
《办法》要求,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将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深入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如若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工作失职、未落实或落实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不力,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将实施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大行风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单位,我省将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并视问题的轻重,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