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委和保监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财政将出资帮困难群众买医保。
《意见》指出,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6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意见》明确,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资助。
《意见》指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过去设置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要一律予以取消。重大疾病中除专项救助按定额付费救助以外,其他则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如此一来,可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实现医疗救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