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处,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07827。
1.设置单位(人):周志强
2.拟设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3.拟设医疗机构名称:吉安中西医结合医院
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33号
5.拟设医疗机构性质: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拟设医疗机构床位:360张
7.拟设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急诊科、疼痛科、康复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肿瘤科、治未病科、皮肤科、针灸科、放射科、检验科、药剂科、超声诊断科、病理科、预防保健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9.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吉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