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厅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85916。
1.设置单位(人):吉安市卫生局
2.拟设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三级综合医院
3.拟设医疗机构名称:吉安市东方医院
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吉安市城南区(吉安南大道以北、天华大道以东)
5.拟设医疗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拟设医疗机构床位:1000张(牙椅10张)
7.拟设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肿瘤科、传染病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科、医疗美容科、重症医学科、疼痛科、康复科、麻醉科、健康体检科、病理科、药剂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功能检查科、输血科、营养部、消毒供应室。
9.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吉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