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
一、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一)爱婴医院复核
1、全省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保健机构,都应对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完成自评估,并在2014年7月31日前向辖区的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复核申请;
2、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4、省卫生计生委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全省爱婴医院抽样复核工作,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我省爱婴医院名单。
(二)爱婴医院创建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创建程序和时间要求,参照复核程序执行。
二、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一)设区市、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管,建立评审专家队伍,按时完成爱婴医院复核、创建评估、抽样复核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二)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负责组织全省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省工作进展和动态。
联系人:张辉丽、刘玉珍;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6266634;
电子邮箱:jxfsxx@jxwst。gov。cn。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