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年度校验须知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进行校验工作。
一、 参加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范围
1、辖区内由甘井子区卫生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年度内换证的医疗机构参加下一年度的校验
二、 参加年度校验需提交的材料(由法人本人递交材料)
1、《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表》(区卫生局供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各科室负责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区卫生局供表)
三、具体工作安排
1、原乡镇街道的集个体医疗机构在每年4月1日-4月15日递交校验材料;原城市街道的集个体医疗机构在每年5月1日-5月15日递交材料;医院和企事业医疗机构在每年6月 1日-6月15日递交校验材料。
2、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进行实地验收。要求《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表》中登记的所有医护人员持证在岗,现场检查。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对过期未报材料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将给予暂缓校验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执业。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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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86319260
甘井子区卫生局医政科电话:86319137
甘井子区卫生局
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