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做好本部门及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规定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原则、范围和6项主要任务。 《方案》规定,此次清理的原则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卫生计生委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清理的范围是:省卫生计生委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方案》规定,此次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卫生计生委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依照规定应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开展,不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省卫生计生委不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转为中介服务。不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二是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卫生计生委要对本委或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发的,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文件进行清理。三是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省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不开展与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要进行转企改制或与省卫生计生委脱钩。省卫生计生委不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省卫生计生委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省卫生计生委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四是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省卫生计生委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该委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五是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卫生计生委要在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加强中介服务监管。要求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系统和所主管社会组织提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要指导监督经本处室许可设立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已下放管理权限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主管的提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负责对其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为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设立了12320卫生计生热线和12320卫生计生热线网(网址:http://www.ln12320。cn/)投诉举报栏。受理社会公众对卫生计生系统提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提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同时要求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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