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 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 号)、《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和《宁波市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5〕83号)等文件精神,在宁波市卫计局统一组织下,我区开展了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经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及复核等规定程序,顺利完成考核工作,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全区共计1077名执业(助理)医师参加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其中合格1076人,特殊原因延期考核1人(详见附件)。
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 号)等相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海曙区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汇总表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