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同时避免群众在申领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遇到问题,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在怀孕后至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为新生婴儿慎重取好姓名。新生婴儿姓名的用字必须准确,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不雅名称代替。
二、在孕妇住院分娩时,请孕妇或其家属准确将孕妇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告之妇产科医护人员,并出示孕妇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新生婴儿父母应在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为新生婴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须出具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不是新生婴儿母亲时,还应出具新生婴儿母亲具有法律效力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须认真填写和确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新生婴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五、《出生医学证明》各项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一经签发,各项信息不予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六、《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是户口登记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不得私自拆切。
七、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因违反上述事项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八、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九、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和法律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
十、本通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必要时可致电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和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86827191。
附件:南昌市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名单和咨询电话
南昌市卫生局
附件:
南昌市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名单和咨询电话
市、县(区)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南昌市 | 南昌市妇幼保健院 | 86827191 |
南昌县 | 南昌县妇幼保健院 | 85730138 |
新建县 | 新建县妇幼保健院 | 83751953 |
进贤县 | 进贤县妇幼保健院 | 85657975 |
安义县 | 安义县妇幼保健院 | 83421145 |
东湖区 | 东湖区妇幼保健所 | 86769018 |
西湖区 | 西湖区妇幼保健所 | 86202233 |
青云谱区 | 青云谱区妇幼保健所 | 87569968 |
青山湖区 | 青山湖妇幼保健所 | 88625059 |
湾里区 | 湾里区妇幼保健所 | 83768892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高新区卫生办 | 88193441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江西农大医院 | 83813425 |
桑海技术开发区 | 桑海卫生办 | 83825697 |
红谷滩新区 | 红谷滩卫生办 | 83839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