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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我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的预备公告

赣州市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做好我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的预备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精神,为建立我省师资队伍,保障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顺利开展,9月16日,省卫计委妇幼处在南昌举办了全省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师资培训班,明确了爱婴医院复核方案、标准、流程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确保全市提请复核与创建爱婴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精神,为建立我省师资队伍,保障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顺利开展,9月16日,省卫计委妇幼处在南昌举办了全省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师资培训班,明确了爱婴医院复核方案、标准、流程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确保全市提请复核与创建爱婴医院的医疗机构顺利通过县级复核及市、省级抽样复核,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布置如下:

  一、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一)爱婴医院复核

  1. 全市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保健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都应对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完成自评估,并在2014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2.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 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4. 省卫生计生委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全省爱婴医院抽样复核工作,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我省爱婴医院名单。

  (二)爱婴医院创建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创建程序和时间要求,参照复核程序执行。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原则上应参与本轮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二、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一)在爱婴医院复核与创建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与创建,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二)县(市、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管,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在接到医疗机构复核与创建申请后,依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复核,按时完成爱婴医院复核、创建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三)市卫生局妇社科负责组织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市工作进展和动态。

  三、其他要求

  (一)为建立我市师资队伍,保障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决定拟于10月中旬举办全市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师资培训班,通知另行下发。

  (二)前期我局已将《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赣卫妇幼字〔2014〕18号)转发给了各地,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辖区内提请复核与创建爱婴医院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上报我局妇社科。

  联系人:李勇

  联系电话:8169017

  电子邮箱:gzwsjfsk@126。com

  附件:1. 赣州市爱婴医院名单(1994-1997)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赣州市爱婴医院名单

  (1994-1997)

  章贡区:赣州市人民医院(1994)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1994)

    赣州市立医院(1994)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1995)

  赣 县:赣县人民医院(1994)

  上犹县:上犹县人民医院(1995)

  崇义县:崇义县人民医院(1994)

  南康区: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1995)

    南康市第二人民医院(1996)

    南康市红十字会医院(1996)

  大余县:大余县人民医院(1995)

  信丰县:信丰县人民医院(1995)

    信丰县妇幼保健院(1996)

  龙南县:龙南县人民医院(1995)

  全南县:全南县人民医院(1995)

  定南县:定南县人民医院(1995)

  安远县:安远县人民医院(1995)

    安远县妇幼保健院(1997)

  寻乌县:寻乌县人民医院(1995)

  于都县:于都县人民医院(1995)

  兴国县:兴国县妇幼保健院(1995)

  兴国县人民医院(1995)

  瑞金市:瑞金市妇幼保健院(1994)

  会昌县:会昌县人民医院(1995)

  石城县:石城县人民医院(1995)

  宁都县:宁都县人民医院(1994)

    宁都县妇幼保健院(1995)

  附件2:

  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

  自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并公布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估工作,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在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三、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加强爱婴医院日常监管,对违反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者,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并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再次组织新一轮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

  “爱婴乡镇卫生院”和“爱婴社区”的复核工作,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开展。

  附件:1.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2.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

  3.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4.爱婴医院牌匾制作说明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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