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赣州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质量管理、计划调拨和指导培训工作,对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单独设立药具机构,隶属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设专职人员2—3名;乡级药具工作列入乡级计生办管理,人员1—2名;县、乡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员从事药具工作;村级计生专干负责药具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医疗单位承担药具的宣传、咨询指导、发放随访等服务工作。
为落实以上要求,机构改革前,我市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设置的普遍做法是,县级计划生育药具股设在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内,工作人员由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兼职。随着卫生计生改革的深入,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将与县级妇幼保健院合并,而县级妇幼保健院由于职能所限,在一定程度上将难以承担起指导乡村两级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任务。为使药具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开好局、迈好步,保持药具工作持续正常运转,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赣卫办字〔2015〕26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通知》文件(赣市卫计办字〔2015〕13号文件已转发)要求第一条“坚持基层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和人员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不变”、第三条“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精神和9月21日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各地要依据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省、市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继续保留计划生育药具股,隶属于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管理,其工作人员可在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现有编制内调整配齐。各单位要在今年10月底前理顺药具工作管理关系,确保药具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附件: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标准
2015年9月23日
抄 送: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标准
一、人员设置:至少有2—3名专职药具服务人员,其中1名应具备医药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按照人口比例,50万人口以上的县至少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中计划统计员1名,质检和仓库管理员1名。应选配实践经验丰富、有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干部从事药具管理工作。
二、设施建设: 达到“10个有”。即:有标准化药具仓库、有牌子、有药具办公室、有制度和职责牌、有专用电脑、有资料柜、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有药具展示柜、有药具发放点提示牌和规划图、有宣传栏。
三、经费保障:为保障药具工作日常宣传、培训、物流配送、发放等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将药具经费纳入计生工作经费预算。50万人口以下的县本级药具经费每年至少5万元,50万人口以上的县每年6—8万元。
四、工作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2、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3、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各类药具业务报表;
4、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5、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6、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