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南昌韩美美容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68090064236011117A5292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林志山 | ||||
身 份 证 号 | 441381198309070917 | ||||||
医疗机构地址 | 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东方塞纳23号 | ||||||
所有制形式 | 其他 | 医疗机构类别 | 一级美容医院 | ||||
诊 疗 科 目 | 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 | ||||||
床位数 | 住院床位20张 美容治疗床12张牙椅4台 | 接 诊 时间 | 8:00-18:00 | 联 系 电 话 | 88333888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30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5]32号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 2016年10月9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洪 )医广【2015】第10 - 10 -32号 |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