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育龄群众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2、我市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可在全市范围内设置的任何一处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自己所需要的免费避孕药具。
3、我市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村)居、社区、部分宾馆、超市、卫生医疗机构和婚姻登记处均设有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
4、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均印有带人口计生标志并有“国家免费提供”字样的图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收费,如发现有销售或收费的, 都是违法的,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