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实名制挂号就诊的通知》(甬卫发〔2016〕4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实名制挂号就诊,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4日零时开始,我市与宁波大市区同步实行实名制挂号就诊。
二、患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进行挂号就诊,同时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等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门诊患者,应配合医疗机构在“宁波市就诊实名认证查询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后方可进行实名制挂号就诊;无法验证的,患者应真实提供登记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首次允许限挂普通号进行就诊,再次就诊时则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鼓励儿科、急诊患者及其监护人主动实行实名制。
除儿科、急诊、无主患者外,未实行实名制的患者,今后将限制使用预约挂号和专家门诊挂号等功能。
四、患者应将手机号码作为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患者。患者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更新。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