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诸暨艾玛妇产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PDY10094233068113A5182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徐涛 | ||
身份证号 | 332602197906120152 | ||||
医疗机构地址 | 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9号 | ||||
所有制形式 | 股份合作制 | 医疗机构类别 | 妇产(科)医院 | ||
诊疗科目 |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专业/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康复专业;/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学;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 ||||
床位数 | 99 | 接诊时间 | 8:00-17:00 | 联系电话 | 87877878 |
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 网络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绍)医广受[2016]05-11-01号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16 年 05月11日起,至2017年 05月 10 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绍)医广(5)【2016 】第 05-11-01 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2016年 05月11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浙江省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浙)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ww.zjws。gov。cn/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8725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