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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2016年基层卫生系列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通知

普陀卫生考试网:普陀区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通知: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卫生事业服务的普陀户籍考生。 二、承办院校及招生(招聘)计划承办院校专业学历学制计划数备注温州医科

  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卫生事业服务的普陀户籍考生。

  二、承办院校及招生(招聘)计划

承办院校

专业

学历

学制

计划数

备注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

临床医学

本科

五年

理科7名

其中3名系普陀第二人民医院定向培养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中医学

本科

五年

理科3名

 

湖州师范学院

护理

本科

四年

理科1名 文科1名

系普陀第二人民医院定向培养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

护理

专科

三年

理科1名   文科2名

 

合计

15

 

  三、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具体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否则志愿无效。

  2、组织体检: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及时组织考生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予以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网上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商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按招生计划与确定的定向培养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考生签订协议时,须出示身份证、户籍本、准考证、高考成绩单等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1份。由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

  5、录取: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将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6、备案: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护理专业本科按每人2.4万元、专科按每人1.8万元给予补助,临床医学和中医专业按每人6万元(其中1万元为生活补贴)给予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五、就业与待遇

  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回普陀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由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编计划和人员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录用考试,并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要求进行体检和政审考察,对体检、政审考察合格的考生,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服务期限必须连续满5年,同时要求前3年须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就业期,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定向培养生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的服务期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若未按期毕业、毕业后不回普陀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及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协议退还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同时5年内不得报考本区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定向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等相关条款对考生具有法律效力。

  六、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此次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与招聘并轨,就业分配同时直接纳入事业编制。

  3、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3052118。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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