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5〕25号)安排,定于今年8月份对全市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与标准
(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5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以上,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省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具体科目要求如下:
(1)护理人员2009-2010年参加《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2)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山东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增补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12版)》学习。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
二、组织实施
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鲁继医教委办发[2014]2号)要求,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原则上通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一)县级以下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录入,上传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委属各单位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经审核合格,颁发《2015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及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原则上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二)全市考核工作于8月28日前结束。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市区填写《2015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5日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方式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培训期间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必须考试合格。
(二)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以上以及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医疗队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任期不满5年的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出具证明。
(五)《2015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20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考试)和聘任的必备材料。
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确保全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元冰
电话:2925718,15163657779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联系人:陈万伟(13864044109),伊文彬(13964069099)。
附件:2015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2015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晋升技术职务类别 |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
任期考核人数 | 考核合格人数 | 任期考核人数 | 考核合格人数 | |
正高 | ||||
副高 | ||||
中级 | ||||
合计 |
填表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