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茌平县、高唐县、东阿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试点医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0号)的要求,我们在认真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对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保障医院合理收入不减少;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体现医务人员服务价值的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调整范围及价格
(一)本次调整项目涉及诊疗、床位、护理、手术及中医服务,调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试点医院。未涉及、未调整的项目价格仍按聊价费字〔2013〕10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价格:
1.门诊诊疗费每人次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元;住院诊疗费每床日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元。
2.床位费每床日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元。
3.护理费每床日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元。
4.县级人民医院手术费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县级中医院手术费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5.中医服务治疗费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调整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床位费医保结算标准相应提高7元,其他诊疗项目按比例同比提高,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从今年10月起扩大到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确保不增加患者负担。
三、相关要求
(一)所列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各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医改试点县(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医药价格改革后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及时实施政策评估,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2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