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函〔2016〕4号 沈阳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17所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请示》(沈卫[2015]1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审核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文件,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需要,经研究,同意沈阳和平益德普通专科门诊部、沈阳市口腔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抗癌止痛研究所中医门诊部、沈阳市沈河区中医院、辽宁庆元中医药研究院中医院、沈阳市痛伤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沈阳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医院、沈阳中医结石病医院、沈阳沈河李宪举中西医结合诊所、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市大众医院、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沈阳血栓病医疗中心中药制剂室的换证申请。 请严格按照药品监督部门对中药制剂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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