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函〔2016〕109号 锦州市妇婴医院: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卫科教[2003]176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的要求,我委组成专家组对你单位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进行了技术审评。 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我委认定锦州市妇婴医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评审合格,批准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1年。 此复。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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